6月16日記者從寧夏自然資源廳獲悉,該廳近日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采礦權人應盡的生態修復責任和義務,切實將礦山生態修復“屬地管理、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要求,落實到礦山設立、建設、生產、閉坑全過程。
《辦法》規定,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正在實施建設或者正在組織生產的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對其礦業活動導致的生態系統受損區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土地復墾、相應監測與管護等生態修復活動。
“采礦權人應當在其基本開戶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單獨設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科目,確保單獨、據實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況。”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采礦權人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動用資源量與礦山占用資源量比例攤銷方法計提本年度基金。
《辦法》還明確提出,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預防和治理,對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等進行復墾。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礦山恢復治理工作,以3年為一個階段,組織階段驗收;采礦權到期不再延續的,全面完成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后,由具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最終驗收。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采礦權人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相關負責人說,采礦權人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全區范圍內新的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農用地。(記者 張瑛)